2008-5-21 9: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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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huaxia 分类:科技
房地产律师:如何避免移交时的维修资金遗失
记者无从知道北京市小区办是否用业主的住房公共维修资金购买了国债,但是,住房公共维修资金已经倒了两手,这期间有没有投资,有没有利息,没有人能说得明白,也没有人来监督。陈文房地产律师还分析说,我们再来看: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资金移交给房地产律师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就这样,大笔的巨额资金已经被移交了三次,每一次的资金移交都伴随着资金数额的变动,既有利息的变动,又有国债收益的变动,由于维修使用导致的资金减少,或者由于交资金的人数变动等等。 陈文律师在采访中担心地说,每一次巨额资房地产律师金的移交都伴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由谁来承担这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呢?没有人。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是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会承担这个风险,这个风险只能由资金的所有人——业主们来承担。而房地产律师让业主来承担由于第三人三次移交资金而带来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讲,实际上就是对业主的侵权。问题四维修资金是否需要经过三次移交?如何避免移交时的“遗失”? 作者: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