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李滨因保险合同中对合同解除权没有期限,而状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昨天朝阳法院驳回了合同律师李滨的诉讼请求。   合同律师李滨诉称:6月,他发现和被告的保险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该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否则显失公平,该期限限制应以两年为宜。         作者:T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