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业都存在风险,即便是以提供法律服务、规避风险为工作内容的律师也不例外。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大量风险,严重影响了婚姻律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当然也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和律师的收入。本文将重点讨论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中的执业风险及防范问题。 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下列风险:案件本身的诉讼风险;律师的人身安全风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风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誉、信誉损失风险等。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 案件本身的诉讼风险主要有下列六种情形: 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或追诉时效。具体表现在受胁迫一方行使婚姻撤销权的诉讼和家庭暴力致使伤害的案件中。撤销婚姻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家庭暴力造成伤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家庭暴力造成伤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婚姻律师或者有遗弃、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行为的,追溯时效适用《刑法》的规定。(《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委托人不懂得法律相关规定,没有及时行使权利;其次是律师接受委托时审查不仔细,没有认真了解案情,或者片面听信当事人的陈述,没有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以至草率立案。 第二,举证不能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在于委托人,一是委托人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却没有及时就诊、对伤情拍照及鉴定,固定证据;婚姻律师二是委托人是离婚案中无过错方,却没有取得过错方有过错的证据材料,因此无法索要赔偿。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在大多数离婚案中,获取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难度都比较大,证人难找,其他证据又少;三是委托人欲告配偶重婚,没有取得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方的犯罪行为的。由于律师原因造成的举证不能主要是委托人自己取证不能,但提供了调取证据的线索且律师可以依法调取,而律师却没有及时依法调取,致使举证不能。还有一种是证人不能出庭所导致的举证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作者:TBLOG